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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夏 10 2025-09-02 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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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5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日?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及《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闽建〔2024〕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平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提取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

(九)家庭生活困难等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或借款人购房贷款账户 。办理“预付制”提取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转入相应的资金监管(托管)账户 。

第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贷方式可分为提前还贷 、按年还贷和报账式冲还贷。

第七条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名下的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 ,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继承人 、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九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九)项规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一)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职工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四)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的。

第十条?提取条件:

(一)职工同时存在两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 ,每年可选择一套进行提取 ,但在我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 、建造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同一套房同一用途只能提取一次;

(三)职工与除配偶 、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二手房的 ,或同一住房在12个月内权属过户交易两次及以上的自第二次交易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房租,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第三章?提取额度和期限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自发生下述行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新建住房(含保障性住房)自网签时间之日起;二手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房屋被拆迁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 ,自取得拆迁安置结算单之日起;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自缴款之日起 。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出资的金额。

第十二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

采用提前还贷方式或按年还贷方式的 ,首次提取需还贷满12期,间隔十二个月可提取一次。自然结清年度内未提取过公积金的,可按年还贷提取一次。

第十三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年内只能以同一套住房进行申请 ,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第十四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房租的:属于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属于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高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限额。

第十五条?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 ,且不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港澳台职工及持国外永久居留证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十六条?职工家庭严重生活困难提取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本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灾损发生一年内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的 ,提取总额不超过近三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七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职工配偶 、父母或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当提交婚姻状况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的 ,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相关委托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在提取业务受理审核过程中 ,应当审查提取业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取业务信息应当与业务材料一致。能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联网核查的,无须职工提供纸质材料 。

第十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 ,分别提供下列凭证:

(一)购买新建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经过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增值税普通发票;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二手房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持有不满6个月的,需提供与共有产权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住房借款合同;

(三)房屋被拆迁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提供拆迁补偿协议或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拆迁安置结算单 、交款凭证;

(四)购买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 ,提供《出售剩余公有购房合同》《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出售公有住房专用账户证明和交款凭证;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工程预(决)算书;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预(决)算书。

第十九条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系统调阅不到商贷部分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对账单;偿还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系统调阅不到的 ,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对账单及购房时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租赁自住住房的 ,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

第二十一条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申请时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加装电梯建筑方案技术审查意见 、分户实际出资明细(住户电梯分摊费用明细表)及交款凭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离退休的 ,提供离退休证或批准文件;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系统查询单位办理封存原因为“正常退休封存 ”的可不提供。

第二十三条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 ,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一类银行储蓄卡。

提取资金转入职工名下一类银行储蓄卡或提取金额小于一万元(含)人民币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本人为职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以及承诺书 ,免于提供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五条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的证明或文件;系统查询单位办理封存原因为“解除合同”的无需提供 。

第二十六条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

(一)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残疾人证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及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二)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三)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供当地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灾损认定证明及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四)职工本人或配偶 、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病症诊断证明、医疗有效费用票据或医保部门出具的扣除医保后的费用证明 、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及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职工持提取凭证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异地购建房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并通知职工。

第二十八条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不予提取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复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出现逾期时,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合同可扣划借款人或配偶、个人保证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直至结清贷款;职工以借款人、配偶或个人保证人等身份在省内其他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公积金中心可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合同扣划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

第三十条职工为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中心应当配合有权机关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扣划。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以下行为属于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公积金中心所明确的各项业务办理材料;

(五)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三十二条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 ,公积金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在受理环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没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二)对已造成骗取事实,在限期内全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可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三)对已构成骗取事实 ,在限期内未全额退款的,自足额退款之日起的五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可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单位;

(四)对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 、证件、合同、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的 ,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确认后,依法实行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职工的提取申请:

(一)职工不按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逾期状态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有权机关依法冻结的;

(三)申请人以赠与 、继承、分割等无偿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或仅购买住房的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

(四)其他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

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限制期内的,遇职工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进行销户提取 。

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提取业务的审核管理 ,建立健全提取审核制度 、授权管理制度、检查稽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已办理提取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提取业务受理审核、流程存在缺陷时,应当及时找出原因并逐一补正。提取业务受理审核数据记载不全 、记载错误或使用不当的 ,应当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数据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风险防控能力 。

第三十六条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 ,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的监督,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县(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授权各县(区)管理部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施行期限5年。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5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单位 ,请遵照执行 。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日?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闽建〔2024〕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 、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贷款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 ,用于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个人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的部分向商业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

第二章?公积金贷款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 ,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授权下设分支机构管理部负责承办相应辖区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明确委托办理贷款的事项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受委托贷款银行依照委托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南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

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配偶 、房产共有权人及其配偶,下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共同申请人符合前述条件的,可按双缴存职工认定,由异地转入本市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份未中断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 、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五)实际发生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 ,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六)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或合计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 ,且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抵押担保;

(八)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须同时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

第八条?公积金贷款按要求确定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该笔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债务人 。

第九条?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除符合上述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该笔贷款;

(二)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三)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且仅存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 、查封、被征迁或列入征迁项目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须为产权人。

第十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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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二)存在被公积金中心限制贷款申请,且未过限制期限情形的;

(三)在全国范围内已有两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四)不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

(五)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的;

(六)存在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规定不予贷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我市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 。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资金流动性情况 、风险管理需要等稳妥有序开展商转公贷款、贴息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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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积金贷款申请及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贷款银行提交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申请材料 。

(二)受理、审核 、审批。公积金中心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 ,建立共享信息联查审核机制和贷款三级审批制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三)面签 。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后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受委托贷款银行 、担保人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 ,规范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对借款合同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日常性审查 。

(四)办理抵押担保。受委托贷款银行和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签定后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在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间内办妥抵押担保手续。

(五)放款 。在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

第十四条?在公积金贷款申请前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公积金中心视申报备案楼盘的开发进度适时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楼盘备案材料;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公积金中心需确认新建商品房楼栋主体结构封顶后方可放款。

第十五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抵(质)押物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证明;

(二)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增值税发票、不动产登记证明;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增值税发票;

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县级(含)建设(房管或规划)部门同意建造或翻建的审批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书 、抵押物的《不动产权证书》、评估报告或受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含)建设(房管或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审批材料、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书、抵押物的《不动产权证书》 、评估报告或受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

(三)抵押或质押权利清单 、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 ,需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协议或保证函、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资信证明;

(五)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六)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七)贷款收款及还款账户资料;

(八)购买拍卖房、单位剩余公房 、拆迁安置等特殊住房贷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补充佐证的,应提交公积金中心要求的相应材料。

第五章公积金贷款利率、额度与期限

第十六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

第十七条?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 ,取测算结果的最低值。具体如下:

(一)不超过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单缴存职工50万元、双缴存职工80万元,生育多孩的缴存职工另加25万元,即单缴存职工75万元 、双缴存职工105万元;

(二)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内所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的2倍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因购买该套住房已提取的金额可计入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购房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住房总价款;

(三)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扣除首付款后的金额,首付款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定并经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购买其他自住住房的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四)不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负债月应还款额与本次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收入之和的60%。

第十八条?借款申请人配偶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的或属于在军队缴存公积金的现役军人,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含)以上 ,可按照双缴存职工政策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

第十九条?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委托贷款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确定,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和公积金贷款部分在贷款发放日期、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方面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商转公贷款额度 、期限按照公积金贷款规定审批确定,且不得超过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及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 ,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六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停业整顿 、申请解散、被撤销、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 、被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 ,或者因任何原因可能影响工程项目建设、交付,以及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等,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暂缓或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 ,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 。对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 、发票等材料造成职工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可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

第二十四条?凡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 ,公积金中心有权按借款合同约定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至同期LPR水平、终止贴(补)息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受委托贷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要求限期整改 ,并可依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贷款银行年度考评办法》,采取下调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暂停办理新增贷款业务 、提请公积金管委会撤销其承办资格等措施 。

第二十七条?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参照《南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 ,参照《南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以《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闽建〔2024〕10号)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施行期限5年。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来源: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郭婷婷

责编:张旭东

编审:徐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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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微信链接炸金花买房卡2025年09月02日 23时01分17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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